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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倍凡投资未配合检查 实控人林木顺被监管谈话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4日讯 今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网站发布关于对厦门倍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倍凡投资”)和林木顺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厦门证监局自2021年3月对厦门倍凡投资开展现场检查以来,多次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系统、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厦门倍凡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林木顺配合检查工作,按要求提供管理人和基金相关资料,但厦门倍凡投资及林木顺至今仍未配合提供。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关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厦门证监局决定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厦门倍凡投资实际控制人林木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于2021年10月15日上午9点30分到厦门证监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6楼)接受监管谈话。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所提交的登记备案信息及其他信息材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当按照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确保所提交信息材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以下为原文: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倍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林木顺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厦门倍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林木顺:

我局自2021年3月对你司开展现场检查以来,多次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系统、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你司及实际控制人林木顺配合检查工作,按要求提供管理人和基金相关资料,但你司及林木顺至今仍未配合提供。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关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司实际控制人林木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于2021年10月15日上午9点30分到我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6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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