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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财险阳泉市中支两宗违法被罚 虚构业务套取费用

北京10月27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阳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阳银保监罚决字〔2021〕6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存在两项违法行为,一是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二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行为。阳泉银保监分局对该公司累计予以罚款30万元,多名相关责任人被行政处罚。

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在车险业务经营中工作人员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共套取费用67.1万元,涉及转账137笔。其中,该公司工作人员高静收到邓某某等31名代理人业务佣金转账91笔,金额39.41万元;该公司工作人员杨承志收到蔡某某等11名代理人业务佣金转账35笔,金额16.82万元;该公司工作人员杨伟收到毕某某等5名代理人业务佣金转账11笔,金额10.87万元。

郝志忠,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高静,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综合岗人员,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杨承志,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业务员,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杨伟,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业务员,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阳泉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阳泉银保监分局决定对管理责任人郝志忠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万元;对直接责任人高静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万元;对直接责任人杨承志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万元;对直接责任人杨伟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万元。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020年9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存在宣传费支付给第三方商户后又回流至本公司员工账户的情况,涉及商户4家、宣传费6笔,金额共23.9万元。经调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将上述宣传费回流资金按平均每单5%左右的标准全部用于对公司车险客户进行保费折扣,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涉及金额23.9万元。

郝志忠,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阳泉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阳泉银保监分局决定对管理责任人郝志忠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中国银保监会阳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银保监罚决字〔2021〕6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

地址:阳泉市泉中北路银龙苑小区N楼(福祥公司办公楼)1-4层

法定代表人:郝志忠

被处罚个人姓名:郝志忠

住址:阳泉市保晋路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被处罚个人姓名:高静

住址:阳泉市开发区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综合岗人员

被处罚个人姓名:杨承志

住址:阳泉市开发区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业务员

被处罚个人姓名:杨伟

住址:阳泉市泉中北路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业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

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一、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

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在车险业务经营中工作人员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共套取费用67.1万元,涉及转账137笔。其中,该公司工作人员高静收到邓某某等31名代理人业务佣金转账91笔,金额39.41万元;该公司工作人员杨承志收到蔡某某等11名代理人业务佣金转账35笔,金额16.82万元;该公司工作人员杨伟收到毕某某等5名代理人业务佣金转账11笔,金额10.87万元。

郝志忠,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高静,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综合岗人员,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杨承志,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业务员,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杨伟,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业务员,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及询问笔录、国寿财险关于员工虚挂代理人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账户信息、国寿财险员工与个人代理人名单、国寿财险业务许可证、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

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行为

2020年9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存在宣传费支付给第三方商户后又回流至本公司员工账户的情况,涉及商户4家、宣传费6笔,金额共23.9万元。经调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将上述宣传费回流资金按平均每单5%左右的标准全部用于对公司车险客户进行保费折扣,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涉及金额23.9万元。

郝志忠,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国寿财险关于宣传费用回流至员工的情况说明、相关企业账户信息、会计凭证及发票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管理责任人郝志忠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万元;对直接责任人高静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万元;对直接责任人杨承志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万元;对直接责任人杨伟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万元。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管理责任人郝志忠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阳泉银保监分局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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