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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开集团违规收青岛证监局警示函 短线交易特锐德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7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青岛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8号)显示,经查,川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将实际交易并持有的“特锐德”股票进行合并计算,存在短线交易“特锐德”股票行为,并导致2019年11月14日披露的《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涉及股东权益的相关信息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相关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青岛证监局决定对川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川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信息披露和买卖股票行为,杜绝相关行为再次发生。

特锐德官网显示,特锐德2004年创立,2009年上市,并为创业板第一股,股票代码:300001。拥有子公司超过150家、资产150亿、集团销售规模105亿,市值超400亿,员工6000人,拥有川开电气等6大生产基地。集团主要从事高端箱式电力设备制造、汽车充电生态网、新能源微网三大领域。

川开集团官网显示,川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由简兴福于1980年创立,是改革开放初期在双流首批创立的民营企业。经过40多年的艰苦创业与持续发展,已成长为以高端装备制造为核心、电力能源投资、现代服务提供为产业延伸的多元化企业集团。集团旗下包括多普勒电梯、村田股份、川开供电、川开电力集团、川开电力工程、川开智能科技、川府地产、中川矿业、中汉国贸、通快科技等10余个子公司,活跃于多产业领域以及国际市场。

在特锐德2015年10月27日到2020年6月30日公布的前十大股东名单中,川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均位列其中。截至2020年6月30日,川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特锐德2.11%股份,为第三大股东。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应当对发行人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诚信记录等提出要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七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报告、公告等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关于对川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18号

川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未将实际交易并持有的“特锐德”股票进行合并计算,存在短线交易“特锐德”股票行为,并导致2019年11月14日披露的《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涉及股东权益的相关信息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相关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信息披露和买卖股票行为,杜绝相关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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