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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成为“老赖”的保护伞呢?

昨天下午,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其中《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创业失败者有机会甩掉债务包袱,重振旗鼓,深圳的市场退出机制也由此更加健全。

根据这一条例,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经过三年严格的行为限制考察期,就可以免除剩余债务。

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成为“老赖”的保护伞呢?这一点,各位大可放心。对于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债务人,不仅不允许免除债务,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比如,债务人故意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个人财产,或者虚构债务、承认虚假债务,构成刑事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负债多少,无能力偿还,才能申请破产清算呢?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此外,负债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在限制消费行为方面,负债人将不能乘坐高铁动车一等座、入住三星级以上宾馆,以及买房买车。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避免集体债务向个人以及家庭无限转移。

对金融机构来说,表面上有可能增加坏账风险、增加运营成本,但只要金融机构加强风控能力、产品设计能力,就可以实现社会资源的效用最大化。

这对整个社会而言,不仅能最大限度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而且能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不过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完善个人信用及财产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防止个人破产申请人转移财产;同时要完善追究个人欺诈破产的刑事立法,让恶意逃债的“老赖”无处可躲。

标签: 深圳个人破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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