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药业财务造假 安信证券收浙江证监局8道监管函件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0日讯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在开展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002370.SZ)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尽职调查不充分,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内部质量控制不完善。
浙江证监局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第一款、《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安信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此外,秦冲作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分管投行业务的副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秦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叶清文作为亚太药业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认定叶清文为不适当人选,在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戴铭川作为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的财务顾问主办人、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认定戴铭川为不适当人选,在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陈永东作为项目内核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陈永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李泽业作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李泽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王时中作为项目质控部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王时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魏岚作为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魏岚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财联社报道,2021年2月3日,亚太药业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同年4月21日,因为虚增利润,违规披露等违规行为,亚太药业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董事长、总经理陈尧根被禁入市场5年,其余15位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处分、罚款。5月27日,深交所向亚太药业发出年报问询函,内容主要涉及经营能力、上海新高峰失控、销售费用上升等问题。
亚太药业被顶格处罚“祸起”其数年前收购子公司的项目。2015年12月,亚太药业以9亿元高价收购上海新高峰100%股权。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上海新高峰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安徽贤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收入,从而造成2016年至2018年年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虚增营业成本、虚增利润总额,上述财务数据纳入亚太药业合并报表后,导致亚太药业2016-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官网显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成立于2006年8月,并先后于2006年9月、12月以市场化方式收购了原广东证券、中国科技证券和中关村证券的证券类资产。公司股东为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600061.SH)和上海毅胜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股99.9969%和0.0031%,注册资本在增资后达到100亿元。公司现为全牌照综合类券商,总部设于深圳,在北京、上海、广州、汕头、佛山等地设立47家分公司,在27个省级行政区设有326家证券营业部。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魏岚自2007年8月1日至今任安信证券一般证券业务岗位。
秦冲自2007年4月2日任安信证券一般证券业务岗位,于2021年10月21日离职注销。
戴铭川自2012年10月22日至今任安信证券保荐代表人。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六条规定: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保荐机构及其与发行上市保荐工作相关的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及其与证券发行上市工作相关的人员等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检查,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及其他专业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持续督导义务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存在前二款规定情形的,在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完成整改之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
关于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尽职调查不充分,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内部质量控制不完善。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第一款、《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月14日
关于对秦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秦冲:
经查,我局发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尽职调查不充分,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内部质量控制不完善。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分管投行业务的副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月12日
关于对叶清文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叶清文、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在开展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尽职调查不充分。
以上事实有相关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安信证券出具的相关报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的规定。
叶清文作为亚太药业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叶清文为不适当人选,在本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安信证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叶清文相关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月14日
关于对戴铭川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戴铭川、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在开展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尽职调查不充分,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以上事实有相关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及持续督导工作底稿、安信证券出具的相关报告及核查意见、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戴铭川作为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的财务顾问主办人、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戴铭川为不适当人选,在本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安信证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戴铭川相关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月14日
关于对陈永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永东:
经查,我局发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尽职调查不充分,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内部质量控制不完善。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项目内核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月14日
关于对李泽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泽业:
经查,我局发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尽职调查不充分,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月14日
关于对王时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时中:
经查,我局发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内部质量控制不完善。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项目质控部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月14日
关于对魏岚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魏岚:
经查,我局发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于2022年1月25日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18楼)接受监管谈话。 ?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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