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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围海控股股东申请破产重整

2019年经历了“抢”公章、报警、11名高管集体辞职等内讧之后,2020年,深陷大股东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泥潭的*ST围海依旧多灾多难,近期子公司失控、控股股东难以偿还的巨额债务再次将公司推向了风口浪尖。

8月26日,*ST围海发布公告称,为了解决债务问题,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重整申请书。*ST围海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重整顺利实施,将有利于改善控股股东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为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并解决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一系列问题。”

据公告显示,围海控股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重整挽救价值,且重整具有较高的可行性”为由,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重整申请书。

截至该公告披露日,围海控股共持有上市公司约4.92亿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43.06%。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

根据法院收据回执显示,此次与控股股东一并提交破产重整申请的围海控股系相关公司还包括浙江围海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米哈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科怀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朗佐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盖瑞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高岸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围海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围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周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文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申请书交了,接下来就要看人民法院什么时候裁定许可债务人进行重整。”

黄文伟介绍:“重整期间包括两个阶段,首先是重整计划制备阶段,即从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到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交重整计划草案时止。这一期间通常为6个月。接下来则是重整计划通过阶段,即从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时起,到债权人会议表决后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不批准重整计并终止重整程序,或者依据表决未通过的事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时止。这一期间没有法定期限,由人民法院酌情决定。”

有相关人士称:“根据破产法立法旨意,重整程序主要是用于救助那些暂时经营困难但仍具有运营价值的企业,一方面可以促进资源整合,减少资源浪费,另一方面给困境企业重生的机会,继续服务市场经济。”

自新的《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已有众多的企业进行了重整,其中包括中银绒业、庞大集团、莲花健康、泸天化、长航凤凰、渤海钢铁、重庆钢铁、舜天船舶、中国二重等,上述公司在司法重整后,实现顺利纾困,经营情况好转,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公司价值得以提升。

*ST围海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生产经营整体稳定的情况下,相信通过重整程序能取得令各方都满意的结果。”值得注意的是,该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围海控股控股股东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同时,对于控股股东破产重整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黄文伟也表示:“关键要看重整计划,重整后还有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变动。”据记者了解,按照相关程序,一旦法院裁定对围海控股进行重整后,将会指派专门的重整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企业稳定,妥善处理公司债务。

“如果围海控股提出重整申请时一并提出自行管理的申请。经人民法院批准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权中有关财产管理和营业经营的职权应当由债务人行使。在这种情况下,重整期间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相对较小。如果债务人没有提出自行营业的申请,或者其自行营业未获批准,管理人当然地负责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有可能导致围海控股管理人员变动,而且,围海控股签订重要合同和实施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均需管理人同意。”黄文伟如是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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