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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明确个人出租住房的房产税税费征收

近日,为进一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全面贯彻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出租住房的房产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征收管理予以明确。

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获悉,公告提出,严格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住房租赁企业或个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并依据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纳税申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或出租经批准的“商改租”“工改租”住房,用于居住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而个人支付的符合条件的住房租金,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以下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另外,个人通过政府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其出租住房应缴纳的各项税费,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收,综合征收率为0。

公告披露,纳税人享受公告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据悉,该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标签: 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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