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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局:长园集团财务造假遭罚50万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网站于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号)显示,经查明,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600525.SH)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6月7日,长园集团与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6名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购买上海和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长园和鹰”)80%股权。2016年7月28日,长园和鹰成为长园集团控股子公司。自2016年8月起,长园集团将长园和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长园和鹰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其中,长园集团2016年度合并利润表虚增营业收入1.50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23亿元,分别占公开披露的长园集团当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追溯调整前)的2.56%、15.21%;2017年度合并利润表虚增营业收入2.10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80亿元,分别占公开披露的长园集团当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追溯调整前)的2.82%、14.85%。此外,长园和鹰确认对M.T.Sewing的销售收入,发生在其被纳入长园集团合并报表范围之前,该笔业务导致长园集团虚增2016年度、2017年度期末应收账款870.4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12月,长园和鹰向泰国M.T.SEWING MACHINE CENTER CO.,LTD.出口站吊挂产品,并于2016年3月确认销售收入;双方仅口头约定将货物卖出以后再付款,未销售不用付款。该批货物报关出口后,存放于长园和鹰在泰国租赁的仓库中;直至2018年8月1日,长园和鹰将上述吊挂产品运回国内。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6年、2017年期末应收账款870.41万元。

2016年6月至11月,长园和鹰及其子公司分别与JD&TOYOSHIMA CO.,LTD.等6家柬埔寨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金额共计819.09万美元,并于同年按合同金额确认收入。经查,长园和鹰及其子公司与上述6家柬埔寨公司签署了对应的备忘录、承诺函或声明,表示柬埔寨公司只协助免税清关,不存在付款义务。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5662.91万元,虚增2016年度利润总额3954.7万元。

2016年10月至12月,长园和鹰及其子公司分别与LADOGROUP CORP等4家越南代理商签订吊挂产品销售合同,合同金额共计438.3万美元。2017年12月,长园和鹰与越南代理商STRENGTH SHARP CORPORATION签订吊挂产品销售合同,合同金额97.78万美元。上述合同均约定,代理商将产品销售给终端客户后才产生付款义务。经查,业绩承诺期内上述5家代理商仅于2017年向终端客户销售了183.44万美元的吊挂产品,但长园和鹰在合同签订当年提前全额确认了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3233.44万元,虚增2016年度利润总额2270.76万元;虚减2017年度营业收入565.96万元,虚减2017年度利润总额432.37万元。

2017年11月,长园和鹰全资子公司和鹰国际有限公司与柬埔寨客户DAS XING GARMENT签订金额为93万美元的吊挂产品销售合同。和鹰国际于2017年12月在未发货情况下按照合同金额确认收入,未结转销售成本。2018年3月,双方协议解除该合同,DAS XING GARMENT一直未就该合同付款。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614.12万元,虚增2017年度利润总额614.12万元。

2017年,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系长园和鹰控股子公司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与南昌中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吊挂系统销售合同中约定,货交承运人后视为完成交付;在与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中约定,裁剪机等设备到货后试用期满未提出退货视为对方同意购买。经查,相关商品实际并未销售出库,但和鹰设备仍确认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15.64万元,虚增2017年度利润总额15.64万元。

2017年,和鹰设备向慈溪市曼嘉服饰有限公司等13家国内客户销售裁床、铺布机、吊挂等产品。经查,在上述销售中,和鹰设备重复开具发票,继而重复确认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287.51万元,虚增2017年度利润总额287.51万元。

2017年,和鹰设备与阜新市福雅服装有限公司等8家国内客户签订了9份销售合同。经查,对于上述合同中已开发票确认收入的产品,和鹰设备在2017年底编制财务报表时再次作为已发货但未开票项目调增收入,重复确认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202.31万元,虚增2017年度利润总额202.31万元。

长园和鹰子公司上海和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和鹰设备购买吊挂产品和裁床设备,并为客户中蔼万家服装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相应的融资租赁服务。2017年8月至11月,和鹰租赁与中蔼万家先后签订21份《融资租赁合同》,每份合同均有高价、低价两个版本,除价格外其它合同内容完全相同。长园和鹰依据高价版合同,按照合同全部商品已发货确认2017年销售商品收入。经查,和鹰租赁与中蔼万家实际按照低价版合同结算支付,且合同约定商品并未全部发货。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5259.17万元,虚增2017年度利润总额3059.17万元。

2016年6月,长园和鹰与山东昊宝服饰有限公司签订金额为1.5亿元销售合同,向山东昊宝提供服装不落地智能工厂系统项目整厂解决方案。2017年2月,山东昊宝在智能工厂项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转由山东伊甸缘服饰有限公司承担。长园和鹰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了2016年度、2017年度该项建造合同收入。经查,该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不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6年度、2017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4531.16万元、1538.26万元,虚增2016年度、2017年度利润总额分别为4531.16万元、635.72万元。

2016年11月,和鹰设备与上海峰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金额为1.72亿元的总包合同,向上海峰龙提供女装智能柔性生产线系统集成项目总体解决方案,其中包括500万元的方案设计。同期,长园和鹰又与上海峰龙签订金额为500万元的设计服务合同,约定由长园和鹰提供智能工厂及智能物联网系统设计服务。长园和鹰确认2016年度提供劳务收入500万元,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2017年度建造合同收入1.33亿元。经查,上述设计服务合同在2016年未实际履行,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利润总额500万元。上海峰龙项目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不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6291.57万元、利润总额6291.57万元。

2016年12月5日,长园和鹰与安徽红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金额为4亿元合同,约定向安徽红爱提供智能工厂全面解决方案。2016年12月26日,双方又签订了金额为7470万元的销售合同,约定就智能工厂项目向安徽红爱销售智能裁剪系统、服装吊挂系统及183套智能三维人体扫描仪。2016年12月29日,和鹰设备与安徽红爱签订金额为3.4亿元的合同,约定向安徽红爱提供智能工厂系统全面解决方案,该合同取代以往达成的各项协议。长园和鹰依据合同和ERP系统销售出库单,确认2016年度销售商品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2017年度建造合同收入。经查,上述合同效力实际已于2016年12月29日终止,为后续合同所取代,相关商品应当纳入安徽红爱智能工厂项目整体按照建造合同进行核算,不应单独按照产品销售合同进行核算。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1043.76万元、利润总额1043.76万元。安徽红爱智能工厂项目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不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7316.16万元、利润总额7316.16万元。

综上,上述行为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长园集团主动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追溯调整。

尹智勇时任长园和鹰董事长、总裁,长园集团收购长园和鹰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由其实际控制,涉案期间承担长园和鹰全面管理职责,是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策划者、组织实施者,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史忻时任长园集团监事会主席、长园和鹰财务总监,负责长园和鹰财务管理工作,了解并参与相关财务信息形成过程,是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行为的执行者;监事会审核长园集团2017年年度报告未提出异议,其本人签字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瑞时任长园和鹰常务副总裁、长园和鹰子公司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涉案期间,组织其分管的吊挂事业部虚构海外销售业务,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许晓文时任长园集团董事长,鲁尔兵时任长园集团总裁、董事,黄永维时任长园集团财务负责人,倪昭华时任长园集团董事、董事会秘书,在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勤勉尽责,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成斌时任长园集团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隋淑静时任长园集团董事,姚太平、贺勇时任长园集团监事,在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勤勉尽责,系对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长园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尹智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史忻、刘瑞、许晓文、鲁尔兵、黄永维、倪昭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徐成斌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隋淑静、姚太平、贺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11人共计罚款164万元。

标签: 长园集团 财务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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