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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农信联社贷前审查贷后管理不到位遭罚百万元

银保监会官网18日披露的福建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银保监罚决字〔2021〕12号)显示,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贷款贷前审查、贷后管理不到位。

2021年2月7日,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计罚款10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立于1999年12月16日,注册地位于闽侯县甘蔗镇入城路北侧,法定代表人为范家昌。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林闽榕等人1219人持有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79.48%股份,福建华彬投资有限公司等24家企业法人持有另外20.52%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标签: 闽侯县 农信联社贷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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