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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可科技实控人曹骥被监管警示 配偶短线交易自家股票

北京10月29日讯 日前,上交所公布了《关于对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曹骥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科创公监函〔2021〕0010号)。经查明,曹骥于2018年11月至今担任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可科技”,688006.SH)董事长。2021年9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称,曹骥的配偶孔海萍于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9月16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买入股数合计1.15万股,买入金额合计100.30万元;卖出股数合计9700股,卖出金额合计88.05万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董事长曹骥的配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6个月内被买入又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根据公司公告,上述交易产生的收益已上交公司。同时,曹骥的配偶承诺未来六个月之后再出售剩余持有公司股票的收益也归公司所有。

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2.1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交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曹骥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始创于1984年,并于2019年在科创板上市,股票简称杭可科技,股票代码688006。杭可科技为客户提供锂电后处理系统整体解决方案。曹骥于2018年11月19日至今担任杭可科技董事长、总经理。

杭可科技2021年半年报显示,曹骥持股杭可科技46.59%,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政为曹骥之子,视为实际控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1〕0010号

关于对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曹骥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曹骥,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曹骥于2018年11月至今担任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2021年9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称,曹骥的配偶孔海萍于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9月16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买入股数合计11,500股,买入金额合计1,003,021.49元;卖出股数合计9,700股,卖出金额合计880,497.00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董事长曹骥的配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6个月内被买入又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根据公司公告,上述交易产生的收益已上交公司。同时,曹骥的配偶承诺未来六个月之后再出售剩余持有公司股票的收益也归公司所有。

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2.1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曹骥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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