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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华新材120亿投资新材料 上交所问其货币资金仅4亿

北京10月29日讯 上交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2831号)显示,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华新材”,603055.SH)于2021年10月28日披露《关于与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协议书的公告》称,公司与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协议书,拟以总投资不低于120亿元,建设绿色多功能锦纶新材料一体化项目。

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5亿元。项目分四期建设,计划5年内建成,第一期为年产10万吨再生差别化锦纶丝项目和6万吨PA66差别化锦纶丝项目,第二期为年产6万吨PA66差别化锦纶丝项目、3亿米锦纶坯布项目和1亿米染整项目,第三期为年产20万吨PA6差别化锦纶丝项目、3亿米锦纶坯布项目和1亿米染整项目,第四期为年产20万吨PA6差别化聚合项目。

公司2021年半年报显示,公司货币资金本期期末数为4.11亿元,占总资产比例6.49%,上年期末数3.11亿元,占总资产比例5.70%,变动比例32.30%,公司称主要系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增加所致。

上交所注意到,公司账面货币资金4.11亿元。项目投资金额可能超出公司目前资金实力。请台华新材补充披露:(1)项目资金的具体来源、支付方式、支付安排,说明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本次投资是否将较大程度上增加公司财务负担,以及对公司现金流的具体影响;(2)结合项目可行性分析的论证过程,说明公司董监高针对本次投资所做的审议等相关工作,说明是否履行了勤勉义务。

此外,上交所还对公司发展与同行差异情况、投资项目的满足投资要素等提出问询,要求台华新材收到问询函后立即对外披露,于5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函【2021】2831号

关于对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事项的问询函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公告称,与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协议书,拟以总投资不低于120亿元建设绿色多功能锦纶新材料一体化项目,项目分四期建设。截至2021年上半年末,公司账面货币资金4.11亿元。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的规定,现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如下事项。

一、公告披露,公司拟投资不低于120亿元建设绿色多功能锦纶新材料一体化项目,并签署了投资协议。截至2021年上半年末,公司账面货币资金4.11亿元。项目投资金额可能超出公司目前资金实力。请公司补充披露:(1)项目资金的具体来源、支付方式、支付安排,说明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本次投资是否将较大程度上增加公司财务负担,以及对公司现金流的具体影响;(2)结合项目可行性分析的论证过程,说明公司董监高针对本次投资所做的审议等相关工作,说明是否履行了勤勉义务。

二、公告披露,项目全面达产后,公司锦纶丝年总产能规模将达到约60.5万吨,进一步扩大公司产品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项目产品上游为石化产业中的锦纶切片,下游主要为服装消费品。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公司目前业务规模、行业竞争格局、下游需求变化情况,说明扩大产能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发展情况是否存在显著差异;(2)结合上游原材料供应、下游行业景气度等,说明是否存在可能导致产能不达预期或产能利用率不及预期的重大不确定因素,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三、公告披露,投资协议的生效条件之一为淮安市洪泽区政府满足投资项目的投资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能源设施建设等保障条件。请公司补充披露,目前上述协议生效条件是否成就,如条件尚未成就的,请说明协议生效前需要履行的具体程序和条件,以及协议预计生效时间,是否存在影响协议生效的重大不确定因素,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四、公告披露,项目分为化纤项目和织造及染整项目。其中,化纤项目包括年产10万吨再生差别化锦纶丝项目、年产12万吨PA66差别化锦纶丝项目、年产20万吨PA6差别化聚合和锦纶丝项目;织造及染整项目包括年产6亿米锦纶坯布项目、年产2亿米染色后整理项目。公司未在公告中披露各项目的具体情况。请公司补充披露:(1)各个投资项目的主要内容、投资进度、项目建设期、市场定位及可行性分析,包括重要假设条件、投资回收期、投资收益率、盈亏平衡点等相关财务数据;(2)投资项目需要履行的审批程序,是否属于“两高“行业及项目,审慎评估是否存在项目审批等外部因素导致项目延期、变更或终止的风险。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施清岛控制的创优投资、首发IPO股东华秀投资目前处于减持计划期间。请公司核实并披露上述股东目前减持进展情况,以及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来6个月内的减持计划情况。

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对外披露,于5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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