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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森工股权投资被责令改正 未对基金划分风险等级

北京10月28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吉林证监局发布对吉林森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

二、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产品。

三、未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划分风险等级。

四、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吉林森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21〕22号

吉林森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

二、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产品。

三、未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划分风险等级。

四、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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