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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朴股权投资被责令改正 未妥善保存基金相关材料

北京10月28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吉林证监局发布对吉林成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私募基金。

二、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三、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四、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的相关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吉林成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21〕21号

吉林成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私募基金。

二、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三、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四、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的相关材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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