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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银行大连分行违法遭罚110万 贷款三查不尽职等

北京12月7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大连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银保监罚决字〔2021〕41号、43号、44号)显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存在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审核不尽职、贷款“三查”不尽职、未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三项违法事实。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对其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合计110万元。

具体来看,大银保监罚决字〔2021〕41号显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审核不尽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对其责令改正,并处三十万元罚款。

大银保监罚决字〔2021〕43号显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贷款“三查”不尽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对其责令改正,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大银保监罚决字〔2021〕44号显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未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对其责令改正,并处三十万元罚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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