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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信托11宗违法被罚1080万 变相为房地产企业贷款等

北京1月4日讯银保监会网站近日披露的北京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银保监罚决字〔2021〕42号)显示,外贸信托存在11项违法违规事实:

1.监管批复增资前违规以负债形式接受“增资款”并使用;

2.未能识别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认购劣后级受益权;

3.合格投资者人数突破“资管新规”要求;

4.员工汇集他人资金购买信托计划,部分被汇集人员认购金额少于30万元;

5.以应收账款收购附差额补足承诺形式,变相为房地产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6.项目资本金审核不到位,为资本金不足的项目提供融资;

7.贷款用途审查不到位,信托资金用于置换前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投资款;

8.房地产信托计划贷款用途管理不到位;

9.贷款用途管理不到位,部分贷款资金流入股市、房市;

10.个人贷款合同及费率管理不到位;

11.借道合作机构变相进行不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间信托财产的相互交易。

北京银保监局依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2号)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责令外贸信托改正,并给予合计108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赵照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王晓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周立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李韶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外贸信托全称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信托业协会副会长单位之一,现为中化资本成员企业,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禁止的业务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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