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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黑龙江分公司收警示函 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等

北京12月31日讯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今日发布《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1〕032号)》。

经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公司总部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未对自行制作的宣传材料提交总部审核;二是分公司自行制作的宣传材料内部审核流于形式,仅采用口头方式进行,无审核留痕;三是分公司个别员工向投资者分发的宣传材料存在不当表述且未提示投资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二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十六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八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十八条的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二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客观说明公司业务资格、服务职责、范围等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不得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开展基金宣传推介活动,应当坚持长期投资理念和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集中统一制作和使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并对内容的合规性进行内部审查,相关审查材料应当存档备查。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管理规范,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应当加入风险揭示书。其他情况下,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必须醒目、明确,方便投资人阅读。风险揭示书的格式文本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发布和更新。电视、电影、动态互联网资料等形式的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包括为时至少5秒钟的影像显示,提示投资人注意风险并参考该基金的销售文件。电台广播应当以旁白形式表达上述内容。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使用清晰的语言表述,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唯一等表述;(二)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或者忽视风险的表述;(三)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四)诋毁、贬低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或者其管理的基金的过往业绩;(六)使用或者登载单位、个人的推荐性文字;(七)使用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禁止的内容;(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审查机制。相关审查材料应当存档备查。基金管理人制作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合规负责人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集中统一制作、使用宣传推介材料,制作、使用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和合规风控负责人(或者合规风控人员)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一)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四)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五)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将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经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现场核查,确认其相关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已经建立并能有效运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合理可行,证券经纪业务已经满足合规要求后,证券公司方可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证券营业部在启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前,应当将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接受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

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证券经纪人的资格管理、委托合同管理、执业前和后续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行为规范、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以及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项等内容;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包括实施该制度的证券营业部的选择标准和确定程序、实施该制度的基本步骤等内容。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1〕032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公司总部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未对自行制作的宣传材料提交总部审核;二是分公司自行制作的宣传材料内部审核流于形式,仅采用口头方式进行,无审核留痕;三是分公司个别员工向投资者分发的宣传材料存在不当表述且未提示投资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二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十六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八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认真进行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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