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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鹏汽车合同里两个“霸王条款” 只在浙江做了整改?

“我在小鹏买了一款车,但签的合同涉嫌霸王条款”,陈先生介绍,2019年他在小鹏汽车杭州大悦城店买了一辆车,目前门店已经搬到了杭州解百这里,更名为西湖旗舰店。

“你跟我讲一下大致情况,因为我们这边不是特别了解。(记者:你们是不是从大悦城那边搬过来的)是从大悦城那边搬过来的,(那就是你们)”,小鹏汽车浙江区域负责人周总说。

陈先生介绍,2019年的购车合同上有两个条款,他认为不合理。反映给市场监管部门后,今年2月4号,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市场处罚决定书,涉及到购车协议中的两个条款,其中一条是:“如果双方未协商一致解决该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市场监管部门认为,这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属于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排除了消费者,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违法行为。

此外还有这么一条:“您同意法院、仲裁机构、小鹏汽车以快递形式寄送各类文书文件时,以寄出之日作为送达之日,不论投递结果为拒收、投递成功或不成功等”,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这一条款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的违法行为。

“这两条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霸王条款,被罚了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陈先生介绍,当时小鹏汽车杭州大悦城店的周店长,目前已经是浙江区域的负责人了。

他当场联系了对方,提出了自己的诉求,“第一个向全国车主,签违法合同的车主道歉;第二个重新签订合法合同”。

小鹏汽车浙江区域负责人周总回应称,“我们现在合同都是按照浙江的规定,(对啊,杭州的适用啊,但比如上海、北京、广州的呢,我手上都有这几个区域的合同,你们现在还在用以前的违法合同,国家的法律是在全国通用,难道只在杭州通用吗)这样行不行,如果你有其他问题的话,(我没有其他问题,我只有两个诉求)”。

记者接话后,周总继续解释称,“我们现在的合同都是按照这边备案要求的,毕竟现在是2021年马上2022年了,刚才他说的几个问题比如全国其他地方,我确实没有办法回答这一块”。

陈先生介绍,目前小鹏汽车购车协议中,凡是浙江区域的都已经去掉了那两个条款,但他收集到的其他地区的购车协议中,那两个条款还在。之后小鹏汽车公关部的工作人员联系了记者。

“这位陈先生跟我们三年多,一直在进行各种各样的投诉,他也找了公安局、法院,包括工商局、消保委这些,投诉各种各样的问题”,小鹏汽车公关部的工作人员承认,今年2月4号,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的确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时我们是收到了这个信息,同时我们也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而且我们也接受了相关的处罚,也进行了整改,后面浙江地区的合同都是这样的,(那浙江之外的区域呢)浙江之外的区域不需要跟浙江消保委备案的,所以还是我们统一的官方合同,但是它是有法律效力的,(那换句话说,那两条不合理的条款还存在喽)其实他说的那个不合理的条款,你要去看从法律上怎么界定,目前的话,整个浙江的版本其实已经调整过来了,工商部门对我们处罚的争议点,并不是说这两个条款,而是说是否有和浙江消保委进行一个合理合法的备案”,小鹏汽车公关部的工作人员说。

记者把这个说法反馈给陈先生,陈先生认为,明明市场监管部门已经认定,那两个条款属于违法行为,对方却以浙江以外的地区不需要在浙江消保委备案为由,拒绝在浙江之外的区域整改这两条合同的条款,这是不合理的,他会把情况反映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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