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调查 > 正文

分析师用天干地支写研报 国盛证券未有效管控收警示函

北京12月31日讯昨日,证监会网站披露了江西证监局关于对刘富兵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1】19号)。

公告显示,刘富兵制作并发布的《天干地支在择时中的应用初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制作的《天干地支在择时中的应用初探》PPT文件,实质构成研究报告,而未按法规要求制作,未向国盛证券申请入库、审核、发布,私下交流外传,导致该研究报告被媒体广泛转载,致使该报告事实上被发布;二是未经国盛证券审核,未进行登记、备案,将研究报告提供给特定第三方,未公平对待发布对象;三是利用天干地支纪历分析股票市场走势,研究方法不专业审慎,研究结论不客观科学。

上述行为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刘富兵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信息显示,刘富兵执业机构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此前任职机构包括国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

同时,江西监管局披露关于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0号)。

在《天干地支在择时中的应用初探》研究报告事件中,国盛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刘富兵私下交流外传研究报告的行为,反映了公司未对员工行为有效管控,未对研究人员的研究产品进行有效管理。《天干地支在择时中的应用初探》研究报告事件持续发酵,引发市场热议,导致发生声誉风险,造成恶劣影响,反映出公司在应对该舆情事件的过程中,未对声誉风险进行有效识别与评估,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第七条第一项、第八十二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国盛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国盛证券由国盛金控(002670.SZ)100%持股,国盛金控认缴金额46.95亿元。

相关法律法规: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证券研究报告”字样;

(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称;

(三)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说明;

(四)署名人员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码;

(五)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时间;

(六)证券研究报告采用的信息和资料来源;

(七)使用证券研究报告的风险提示。

第九条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合规、客观、专业、审慎。署名的证券分析师应当对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分析结论具有合理依据。

第十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审阅机制,明确审阅流程,安排专门人员,做好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对象,不得将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人员或者特定对象。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暂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在《天干地支在择时中的应用初探》研究报告事件中,你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刘富兵私下交流外传研究报告的行为,反映了公司未对员工行为有效管控,未对研究人员的研究产品进行有效管理。《天干地支在择时中的应用初探》研究报告事件持续发酵,引发市场热议,导致发生声誉风险,造成恶劣影响,反映出公司在应对该舆情事件的过程中,未对声誉风险进行有效识别与评估,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第七条第一项、第八十二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1年12月13日

关于对刘富兵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刘富兵:

经查,我局发现你制作并发布的《天干地支在择时中的应用初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制作的《天干地支在择时中的应用初探》PPT文件,实质构成研究报告,而未按法规要求制作,未向国盛证券申请入库、审核、发布,私下交流外传,导致该研究报告被媒体广泛转载,致使该报告事实上被发布;二是未经国盛证券审核,未进行登记、备案,将研究报告提供给特定第三方,未公平对待发布对象;三是利用天干地支纪历分析股票市场走势,研究方法不专业审慎,研究结论不客观科学。

上述行为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1年12月13日

精彩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