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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险四平中支违法被罚 虚列业务及管理费

北京1月4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52号、53号)显示,经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四平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业务及管理费行为。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永诚财险四平中心支公司列支广告费7.05万元、服务费13.67万元,共计20.73万元,以上费用会计凭证记载事项与实际用途不符,实际用于支付机动车辆交强险销售费用。姜言辉作为时任永诚财险四平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应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永诚财险四平中心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吉林银保监局决定对永诚财险四平中心支公司处以罚款1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姜言辉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全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52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52号 

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北新华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姜言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四平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永诚财险四平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业务及管理费行为。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永诚财险四平中心支公司列支广告费70,530.00元、服务费136,729.00元,共计207,259.00元,以上费用会计凭证记载事项与实际用途不符,实际用于支付机动车辆交强险销售费用。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永诚财险四平中心支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永诚财险四平中心支公司虚列营业费用明细表、相关财务凭证、《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财务报销管理办法》、虚列营业费用对应交强险保单明细电子数据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永诚财险四平中心支公司处以罚款16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2月3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53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53号 

当事人:姜言辉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3022719770611XXXX  

住址:四平市铁西区华宇城

职务:时任永诚财险四平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四平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永诚财险四平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业务及管理费行为。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永诚财险四平中心支公司列支广告费70,530.00元、服务费136,729.00元,共计207,259.00元,以上费用会计凭证记载事项与实际用途不符,实际用于支付机动车辆交强险销售费用。

姜言辉作为时任永诚财险四平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应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永诚财险四平中心支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永诚财险四平中心支公司虚列营业费用明细表、相关财务凭证、《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财务报销管理办法》、虚列营业费用对应交强险保单明细电子数据、姜言辉身份证明和任职文件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姜言辉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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