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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迪生精密科技赣州违法被罚 为兴科电子全资子公司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6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赣州市中心支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赣市汇检罚〔2021〕2号)显示,亿迪生精密科技(赣州)有限公司存在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第二十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四条第(三)项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赣州市中心支局对其处以责令改正、并处41635.84元人民币罚款。

  亿迪生精密科技(赣州)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15日,注册资本为3000万港元,企业地址位于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杨梅工业园D10,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经营范围包含电子元器件、精密数控机床及配件的研发、设计;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等。亿迪生精密科技(赣州)有限公司为兴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据长江商报报道,2019年12月,银禧科技(300221.SZ)披露资产出售方案,公司拟将全资子公司兴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全部转让给自然人蒋宝坤,转让价格950万元。兴科电子为银禧科技与2014年和2017年分别通过两次增资及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取得,合计作价11.32亿元。彼时,交易对手方承诺标的2016年至2018年合计实现扣非净利润7.3亿元。实际上,标的累计实现-5609万元,与承诺业绩相差甚远。

  在此情况下,2018年银禧科技计提包括4.9亿元商誉在内的资产减值损失共计12.58亿元,导致公司2018年巨亏逾8亿。

  逾11亿高价收购的资产兴科电子,再以不足千万元的价格"甩卖",银禧科技一番操作引起监管部门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四条“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规定: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三)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四)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应与本通知存在冲突。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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