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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方化妆品发违法广告被罚13万 为汉方集团旗下品牌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6日讯 近日,国家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消息显示,广州汉方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因存在广告违法行为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3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字[2021]898号)显示,2021年6月1日,根据举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广州汉方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涉嫌广告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广州汉方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通过微信平台开通公众号,2020年10月上述公众号更名为“祥康沅”。为推广其经营“祥康沅”项目的美容仪器及化妆品产品,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12月18日、2021年3月29日、2021年4月10日发布《什么是量子美容?量子美容有何优势?》、《量子技术对人体的改善作用》、《科学解密:量子技术是怎样促进人体健康的?》等3篇推文,对其经营“祥康沅”项目的美容仪器及化妆品产品进行宣传推广。其中,在推文《什么是量子美容?量子美容有何优势?》中含有“缓解风湿关节炎、改善肩周炎、改善静脉曲张、改善淋巴堵塞”等用语;在推文《量子技术对人体的改善作用》中含有“祥康沅-增强免疫力 缓解风湿关节炎、改善肩周炎、改善静脉曲张、改善淋巴堵塞 盆底肌治疗、缓解更年期综合症”等用语;在推文《科学解密:量子技术是怎样促进人体健康的?》中含有“祥康沅项目,从头到脚的问题,完美解决 头晕眼花、头疼、偏头痛、失眠、多梦、肩周炎、富贵包、坐骨神经痛、消化不良、乳腺增生、乳腺炎、月经不调、妇科炎症、前列腺炎、痔疮、便秘”等用语,上述内容均涉及疾病治疗。“祥康沅”产品实为当事人经营的一款属于小家电的美容仪器。

  经判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广州汉方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罚款13万元。

  据中国网财经报道,汉方化妆品是汉方集团旗下品牌,汉方集团由创始人李波于1999年在香港成立,旗下具有广州汉方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汉方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广州汉方优视量子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汉方太医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汉方视力健康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康视雅量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汉方视健康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智企营销谋划有限公司、广州祥沅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乐购优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智企营销谋划有限公司、广州汉方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多家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4]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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