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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医药违规收监管函 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及信披义务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5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日前发布关于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58号)。2021年9月28日,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未名医药”,002581.SZ)披露《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2018年8月,未名医药关联方安徽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未名”)与未名医药全资子公司合肥北大未名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未名”)签署了《厂房及办公用房租赁协议》,安徽未名将位于未名生物医药产业园一期(以下简称“产业园一期”)60923.22平米建筑租赁给合肥未名,租赁租期为20年。

2018年8月,安徽未名与合肥未名签订《宿舍楼及公寓楼租赁协议》,约定将产业园一期的两栋宿舍楼、一栋公寓楼出租给合肥未名使用,租赁期为20年。2019年4月,安徽未名与合肥未名签署《专家楼租赁协议》,约定将产业园一期的5栋专家楼出租给合肥未名使用,租赁期为20年。未名医药未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未名医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希望未名医药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未名医药官网显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名医药”)是未名集团控股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公众公司,证券简称:未名医药,证券代码:002581。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经重大资产重组“原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而成。公司拥有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厦门)、天津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未名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未名西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北大未名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等下属企业或生产基地。

2021年9月28日,未名医药发布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向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出具的《关于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潘爱华、王立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32号),具体内容如下:

“前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规范运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8月,你公司关联方安徽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未名)与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北大未名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未名)签署了《厂房及办公用房租赁协议》,将其位于未名生物医药产业园一期(以下简称产业园一期)60923.22平米建筑租赁给合肥未名,租赁租期为20年。

2018年8月,安徽未名与合肥未名签订《宿舍楼及公寓楼租赁协议》,约定将产业园一期的两栋宿舍楼、一栋公寓楼出租给合肥未名使用,租赁期为20年。2019年4月,安徽未名与合肥未名签署《专家楼租赁协议》,约定将产业园一期的5栋专家楼出租给合肥未名使用,租赁期为20年。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潘爱华、时任董秘王立君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及潘爱华、王立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问,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0.2.4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58号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2018年8月,你公司关联方安徽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未名”)与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北大未名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未名”)签署了《厂房及办公用房租赁协议》,安徽未名将位于未名生物医药产业园一期(以下简称“产业园一期”)60923.22平米建筑租赁给合肥未名,租赁租期为20年。

2018年8月,安徽未名与合肥未名签订《宿舍楼及公寓楼租赁协议》,约定将产业园一期的两栋宿舍楼、一栋公寓楼出租给合肥未名使用,租赁期为20年。2019年4月,安徽未名与合肥未名签署《专家楼租赁协议》,约定将产业园一期的5栋专家楼出租给合肥未名使用,租赁期为20年。你公司未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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