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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违法被罚145万 大股东杭州联合银行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衢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衢银保监罚决字〔2021〕8号),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山联合村镇银行”)存在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市或进入房地产企业账户;对本行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个人贷款三查不尽职;资产分类不准确,人为掩盖信贷资产质量;员工帮助客户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材料,员工违规代保管经客户签章的空白档案资料违法违规事实,银保监会衢州监管分局对其罚款人民币145万元,对温春华、吕航杰予以警告,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常山联合村镇银行官网显示,公司是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杭州联合银行主发起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杭州联合银行主发起设立的第四家村镇银行。 

公开信息显示,常山联合村镇银行第一大股东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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