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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右旗蒙银村镇银行违法被罚 大股东为内蒙古银行

中国经济网北京1018日讯今日,银保监会网站披露包头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包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

土默特右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超比例授信、跨经营区域发放异地贷款、信贷资金被挪用、未严格执行支付管理规定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包头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其罚款110万元。

资料显示,土默特右旗蒙银村镇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内蒙古银行,持股比例20%。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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