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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农商行苏州分行违法被罚 个人贷款业务管理不到位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发布的苏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1〕34号)显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不到位。苏州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其罚款人民币40万元。 

此外,苏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1〕31号)显示,蒋斌对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不到位负管理责任。苏州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蒋斌罚款人民币6万元。 

资料显示,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于2009年12月31日,系常州辖内原5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合并发起设立的全国首家地市级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该行的第一大股东为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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