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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通商银行违法被罚150万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8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罚决字〔2021〕155号、157号)显示,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营运中心存在以下3宗违法违规事实: 

2017年7月至2019年6月,该中心部分同业投资投后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2020年2月,该中心某理财业务信息披露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2020年3月,该中心未对交易员超授权交易采取控制措施。 

许勤对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营运中心部分同业投资投后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营运中心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150万元;对许勤警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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