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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庆元农商行违法被罚105万 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市等

北京10月27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丽水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丽银保监罚决字〔2021〕15号),浙江庆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庆元农商银行”)存在“违规保管重要物品”、“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未认真核实借款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交易背景等资料,授信审查严重不尽职”的违法违规事实,银保监会丽水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05万元。

沈从元、吴家慧是未认真核实借款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交易背景等资料,授信审查严重不尽职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银保监会丽水监管分局对吴家慧、沈从元处以警告。

上述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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