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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财险新余中支违法被罚 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外利益

中国经济网北京924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披露了江西新余监管分局2021年第8号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余银保监罚决字〔20218号)、第9号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余银保监罚决字〔20219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中心支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新余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其罚款5万元。

张杰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新余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张杰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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