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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诚宝捷思货币经纪4宗违法被罚200万 由中诚信托控股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4日讯 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披露的京汇罚〔2021〕13号显示,中诚宝捷思货币经纪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违规撮合外汇交易;违反经纪业务交易记录管理规定;未按规定签署经纪服务协议;未按规定报送交易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对中诚宝捷思货币经纪有限公司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7341.15元人民币,并处200万元人民币罚款。 

相关资料显示,中诚宝捷思货币经纪有限公司由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7%,后者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人保(601319.SH),持股比例为32.92%。中国人保2020年年报显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系其联营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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