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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业保险吉林违法被罚 虚构药品发放列支防预费

北京10月28日讯 昨日,银保监会网站披露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26号、27号、28号、2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存在通过虚构药品发放事项,列支养殖险防预费向农户支付现金的行为。安华农业保险吉林省分公司会同制药企业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通过韩某某(制药企业员工)个人账户共向伊通支公司、梨树支公司、吉林中支营业部、磐石支公司、蛟河支公司、永吉支公司、通化县营销服务部等7家分支机构承保的91份保单258户养殖户返还现金,合计130.96万元 (其中梨树68.44万元、通化县18.96万元、伊通10.09万元、吉林营业部9.58万元、蛟河12.42万元、磐石8.73万元、永吉2.74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吉林银保监局决定对安华农业保险吉林省分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并责令其停止接受梨树地区养殖险新业务1年。

李吉辰作为时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分管农业保险的副总经理,应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吉林银保监局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对李吉辰处以警告并罚款7万元;任孝然作为时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养殖业保险部经理,应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被处以警告并罚款7万元;张乐春作为时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总经理,应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被处以警告并罚款7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第二十九条 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取得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的人员撤销其相应资格。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26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26号

当事人: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与天富路交汇伟峰东樾商业楼9-2号

法定代表人:张乐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农险吉林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华农险吉林省分公司存在通过虚构药品发放事项,列支养殖险防预费向农户支付现金的行为。安华农险吉林省分公司会同制药企业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通过韩某某(制药企业员工)个人账户共向伊通支公司、梨树支公司、吉林中支营业部、磐石支公司、蛟河支公司、永吉支公司、通化县营销服务部等7家分支机构承保的91份保单258户养殖户返还现金,合计130.96万元 (其中梨树68.44万元、通化县18.96万元、伊通10.09万元、吉林营业部9.58万元、蛟河12.42万元、磐石8.73万元、永吉2.74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华农业保险吉林省分公司关于育肥猪保险防预项目实施情况的说明、安华农业保险吉林省分公司关于养殖险防预项目情况的说明、2018年防预费支付情况统计表、2018年养殖险防预费明细表、2017年养殖险防预费明细表、工作签报、韩某某6231810080700157339存款明细账、防预费发放明细表、防预费发放情况分机构汇总表、《现金发放、药品领取比对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养殖业保险防预费管理实施细则、防疫消毒合作协议、产品出库单、入库审批单、验收单、增值税普通发票、付款回单、防预品发放明细表、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安华农险吉林省分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并责令其停止接受梨树地区养殖险新业务1年(自本决定书送达次日起开始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0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27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27号

当事人:张乐春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2080219640826XXXX

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职务:时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农险吉林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华农险吉林省分公司存在通过虚构药品发放事项,列支养殖险防预费向农户支付现金的行为。安华农险吉林省分公司会同制药企业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通过韩某某(制药企业员工)个人账户共向伊通支公司、梨树支公司、吉林中支营业部、磐石支公司、蛟河支公司、永吉支公司、通化县营销服务部等7家分支机构承保的91份保单258户养殖户返还现金,合计130.96万元 (其中梨树68.44万元、通化县18.96万元、伊通10.09万元、吉林营业部9.58万元、蛟河12.42万元、磐石8.73万元、永吉2.74万元)。

张乐春作为时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总经理,应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华农业保险吉林省分公司关于育肥猪保险防预项目实施情况的说明、安华农业保险吉林省分公司关于养殖险防预项目情况的说明、2018年防预费支付情况统计表、2018年养殖险防预费明细表、2017年养殖险防预费明细表、工作签报、韩某某6231810080700157339存款明细账、防预费发放明细表、防预费发放情况分机构汇总表、《现金发放、药品领取比对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养殖业保险防预费管理实施细则、防疫消毒合作协议、产品出库单、入库审批单、验收单、增值税普通发票、付款回单、防预品发放明细表、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任职文件(关于张乐春聘任职务的通知)、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我局决定对张乐春处以警告并罚款7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0 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28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28号

当事人:李吉辰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2230419690202XXXX

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职务:时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农险吉林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华农险吉林省分公司存在通过虚构药品发放事项,列支养殖险防预费向农户支付现金的行为。安华农险吉林省分公司会同制药企业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通过韩某某(制药企业员工)个人账户共向伊通支公司、梨树支公司、吉林中支营业部、磐石支公司、蛟河支公司、永吉支公司、通化县营销服务部等7家分支机构承保的91份保单258户养殖户返还现金,合计130.96万元 (其中梨树68.44万元、通化县18.96万元、伊通10.09万元、吉林营业部9.58万元、蛟河12.42万元、磐石8.73万元、永吉2.74万元)。

李吉辰作为时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分管农业保险的副总经理,应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华农业保险吉林省分公司关于育肥猪保险防预项目实施情况的说明、安华农业保险吉林省分公司关于养殖险防预项目情况的说明、2018年防预费支付情况统计表、2018年养殖险防预费明细表、2017年养殖险防预费明细表、工作签报、韩某某6231810080700157339存款明细账、防预费发放明细表、防预费发放情况分机构汇总表、《现金发放、药品领取比对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养殖业保险防预费管理实施细则、防疫消毒合作协议、产品出库单、入库审批单、验收单、增值税普通发票、付款回单、防预品发放明细表、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任职文件(关于李吉辰等同志聘任职务的通知)、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我局决定对李吉辰处以警告并罚款7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0 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29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29号

当事人:任孝然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2070219810422XXXX

住址:长春市二道区

职务:时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养殖业保险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农险吉林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华农险吉林省分公司存在通过虚构药品发放事项,列支养殖险防预费向农户支付现金的行为。安华农险吉林省分公司会同制药企业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通过韩某某(制药企业员工)个人账户共向伊通支公司、梨树支公司、吉林中支营业部、磐石支公司、蛟河支公司、永吉支公司、通化县营销服务部等7家分支机构承保的91份保单258户养殖户返还现金,合计130.96万元 (其中梨树68.44万元、通化县18.96万元、伊通10.09万元、吉林营业部9.58万元、蛟河12.42万元、磐石8.73万元、永吉2.74万元)。

任孝然作为时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养殖业保险部经理,应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华农业保险吉林省分公司关于育肥猪保险防预项目实施情况的说明、安华农业保险吉林省分公司关于养殖险防预项目情况的说明、2018年防预费支付情况统计表、2018年养殖险防预费明细表、2017年养殖险防预费明细表、工作签报、韩某某6231810080700157339存款明细账、防预费发放明细表、防预费发放情况分机构汇总表、《现金发放、药品领取比对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养殖业保险防预费管理实施细则、防疫消毒合作协议、产品出库单、入库审批单、验收单、增值税普通发票、付款回单、防预品发放明细表、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任职文件(关于孙某某等聘任职务的通知)、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任孝然处以警告并罚款7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0 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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