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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证券4宗违规被责令改正 2人收警示函4人被谈话

北京12月2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江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王晓峰、陈腾龙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吴小红、康云龙、马仕东、邢永涛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资管业务时存在公司资管产品违规参与结构化发债、债券投资交易管控不严、关联交易管理流程不完整、人员执业及离职注册管理不到位等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七条等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江西监管局决定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王晓峰、陈腾龙在各自担任分管中航证券私募资管业务的高管期间,公司发生上述违规情形,二人对此均负有管理责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江西监管局决定对王晓峰、陈腾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上述违规情形发生时,吴小红担任中航证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康云龙担任中航证券资管业务部负责人,马仕东、邢永涛担任相关资管产品投资经理,四人对此均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江西监管局决定对吴小红、康云龙、马仕东、邢永涛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200%,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140%。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本机构、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除前款规定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将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直接或者通过投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等间接形式,为本机构、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并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的资产管理计划除外。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

(一)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证券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二)合理性: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证券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三)制衡性:证券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四)独立性: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应当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资管业务时存在公司资管产品违规参与结构化发债、债券投资交易管控不严、关联交易管理流程不完整、人员执业及离职注册管理不到位等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七条等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自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之日起20天内予以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1年11月30日

江西证监局关于对王晓峰、陈腾龙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王晓峰、陈腾龙:

经查,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资管业务时存在公司资管产品违规参与结构化发债、债券投资交易管控不严、关联交易管理流程不完整、人员执业及离职注册管理不到位等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七条等规定。

王晓峰、陈腾龙在各自担任分管中航证券私募资管业务的高管期间,公司发生上述违规情形,二人对此均负有管理责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王晓峰、陈腾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1年11月30日

江西证监局关于对吴小红、康云龙、马仕东、邢永涛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吴小红、康云龙、马仕东、邢永涛:

经查,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资管业务时存在公司资管产品违规参与结构化发债、债券投资交易管控不严、关联交易管理流程不完整、人员执业及离职注册管理不到位等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七条等规定。

公司上述违规情形发生时,吴小红担任中航证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康云龙担任中航证券资管业务部负责人,马仕东、邢永涛担任相关资管产品投资经理,四人对此均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吴小红、康云龙、马仕东、邢永涛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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