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调查 > 正文

万和证券5宗违规被责令限期改正 "三会"运作不规范等

北京12月20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关于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万和证券存在“三会”运作不规范、内部制度不健全、内部问责力度不足、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管控不严、公司债券业务履职尽责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情形反映出万和证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不完善,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责令万和证券限期改正上述问题,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对分支机构具体、明确、合理的授权、检查、问责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稽核审计,保障分支机构规范、安全运营。

分支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及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应当符合相关业务集中运营、集中操作的规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及相关证监局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关于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1〕14号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三会”运作不规范、内部制度不健全、内部问责力度不足、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管控不严、公司债券业务履职尽责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情形反映出你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不完善,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上述问题,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应于2022年1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1年12月15日

精彩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