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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南平分行违法被罚 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未尽职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7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10月15日发布的南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南银保监罚决字〔2021〕7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短期存单质押贷款未尽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职责。 

南平银保监分局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五)项,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予以50万元罚款;对当事人梁彤予以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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