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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水源收监管函 调减去年前三季度3份财报净利润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9日讯 深交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56号)显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源”,300070.SZ)于2021年3月31日披露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公司原以“其他权益工具”核算对参股公司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经公司核查并商会计师,应调整为采用权益法核算,相应追溯调整2020年度中期报告,其中调减2020年一季度报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71.69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27.1%,调减半年报净利润4023.13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61.19%,调减三季度报告净利润6758.51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66.13%。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判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第1.4条、第2.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请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碧水源于2010年4月21日在深交所挂牌,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发布的《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德青源为公司参股公司,因公司于2018年9月转让部分股权至16%后,于当年将其从长期股权投资调整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适用新会计准则后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根据证监会于2020年11月出具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经公司自查及与会计师沟通,在对上述政策的认真研读后,认为前期公司对德青源的财务列报理解不准确。

因此公司同意将对德青源的投资从2018年时调整列报为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二十九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上述调整对公司2018年、2019年财务报表的影响分别占公司当年归母净利润的-1.33%和0.48%,按照上述规定,属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不需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不需要调整公司2018年和2019年财务报表。

其中,对2020年3月31日资产负债表影响如下:

对2020年6月30日资产负债表影响如下:

对2020年9月30日资产负债表影响如下: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5.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56号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你公司原以“其他权益工具”核算对参股公司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青源”)的股权投资,经公司核查并商会计师,应调整为采用权益法核算,相应追溯调整2020年度中期报告,其中调减2020年一季度报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1,571.69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27.1%,调减半年报净利润4,023.13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61.19%,调减三季度报告净利润6,758.51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66.13%。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第1.4条、第2.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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