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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财险香格里拉4宗违法被罚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等

北京1月6日讯银保监会官网昨日披露的迪庆监管分局4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迪银保监罚决字〔2021〕6号-9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香格里拉市支公司存在4宗违法违规事实: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之外的利益;虚挂代理人套取佣金并进行二次分配;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虚列费用。

银保监会迪庆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对国寿财险香格里拉市支公司罚款人民币35.3万元。

时任国寿财险迪庆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香格里拉市支公司经理杨先鹏对国寿财险香格里拉市支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虚列费用。

国寿财险香格里拉市支公司销售人员和增莲对国寿财险香格里拉市支公司虚挂代理人套取佣金并进行二次分配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国寿财险香格里拉市支公司综合岗员工李顺对国寿财险香格里拉市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之外的利益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银保监会迪庆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杨先鹏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4万元;对和增莲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对李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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