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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证券第三季净利降17% 前三季净利降6%

北京11月3日讯华西证券(002926.SH)10月29日披露了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今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为39.66亿元,同比增长16.0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27亿元,同比减少6.0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润14.30亿元,同比减少1.87%;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5.63亿元;基本每股收益0.54元,同比减少6.9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50%,比上年同期减少0.97个百分点。

今年第三季度,华西证券实现营业收入14.59亿元,同比增长10.1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6亿元,同比减少16.7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润5.05亿元,同比减少14.69%;基本每股收益0.19元,同比减少17.39%;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23%,比上年同期减少0.65个百分点。

截至三季度末,华西证券总资产为907.72亿元,比上年度末增长17.54%;总负债683.16亿元,上年度末为558.62亿元。

今年前三季度,华西证券的信用减值损失为2232.16万元,去年同期为-1457.56万元。

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末,华西证券应付职工薪酬为8.34亿元,2020年末应付职工薪酬为8.76亿元。

2021年前三季度,华西证券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16.26亿元,上年同期为12.05亿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2021年前三季度,华西证券员工薪酬福利总额为15.84亿元,上年同期为11.01亿元,同比增长43.87%。

根据三季报披露,华西证券存在4起诉讼。

一是西玉龙街营业部房产纠纷案。1989年4月,四川省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四川证券、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签订协议,约定由四川省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按造价包干形式集资修建玉龙大厦,建成后产权归四川证券、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所有。1994年玉龙大厦建成后,由四川证券、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实际使用,但未办理产权手续(现该处房产由本公司成都西玉龙街证券营业部使用)。2009年,杨淑玉向成都中院起诉四川省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其拥有玉龙大厦的产权。2012年4月16日,成都中院通知公司、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5年12月31日成都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各方诉讼请求。判决下发后,各方均提起上诉。四川省高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裁定,撤销成都中院一审判决,发回成都中院重审。2018年8月本案开庭审理,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收到成都中院送达的一审重审判决书(〔2017〕川01民初2741号),判决驳回杨淑玉的诉讼请求,驳回第三人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和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委托代理律师于2020年1月23日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2021年2月4日收到本案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本公司及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确认房屋所有权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2021年7月28日,公司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9月8日公司收到最高院《应诉通知书》,通知中载明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申请本案再审已立案审查。该案涉及的玉龙大厦,截至2021年9月30日账面净值为13,456,499.21元。针对公司前述的房屋争议纠纷,老窖集团出具《承诺函》,若该诉讼因法院判决对本公司造成损失,将由老窖集团承担,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数据造成不利影响。

二是与南京东泰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讼案。公司与南京东泰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资管)于2019年7月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共计向其融资10,000.00万元。东泰资管履约担保比例于2020年3月23日起持续低于平仓线,构成违约。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委托代理律师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保全。2020年6月1日成都中院已完成对东泰资管质押给公司的3,233.00万股紫金银行限售流通股的诉前保全手续。2020年6月8日成都中院对本案正式立案(〔2020〕川01民初3155号)。2020年12月16日公司收到本案一审判决书,判决东泰资管向公司偿还本息,支付违约金等,相关担保方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公司对质押股票和第三方抵押房产有优先受偿权。2021年1月8日收到东泰资管上诉状,公司于10月14日收到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东泰资管上诉,维持原判。

三是与叶某、陈某、景某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公司与叶某和陈某分别于2020年9月和2020年10月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叶某向本公司借入本金人民币

73,520,642.27元,陈某向本公司借入本金人民币79,184,223.40元,担保物为其持有的仁东控股股票,因前述股票持续下跌,导致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线,公司按约定实施强制平仓,强制平仓后叶某未偿还本金为4,137.62万元,陈某未偿还本金为4,598.92万元,公司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景某向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证书》,就叶某和陈某在公司的融资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成都中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20年12月10日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本案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到庭时间为2021年7月28日,后开庭时间改期为10月9日。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暂未收到法院判决书。

四是与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远高债诉讼案。2017年,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公司系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前述发行的债券存在违约的情形。2021年5月26日,本公司收到成都中院邮寄的应诉材料,“19远高01”“19远高02”债券投资人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诉请公司承担其投资的“19远高01”4000万元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公司与中银律所连带承担其投资的“19远高02”3000万元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公司与中银律所连带承担律师费100万元及保全费约10万元等。本案于2021年7月12日到庭就程序事宜进行了审理。8月24日收到成都中院送达的将本案移送至银川中院管辖的裁定书。

报告期内,华西证券还有一起处罚事项。2021年8月30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公司及所管理的绵阳安昌路营业部、什邡莹华山路营业部存在廉洁从业要求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有效防控个别员工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同时,因赖刚在担任公司什邡莹华山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情况,四川监管局向其出具了《关于对赖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杨兰芳在公司绵阳安昌路营业部担任客户经理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行为,四川监管局向其出具了《关于对杨兰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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