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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农商行及两支行违法被罚 向公职人员放经营性贷款

北京12月2日讯昨日,银保监会网站披露了福建龙岩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岩银保监罚决字〔2021〕9号)。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贷款“三查”不尽职;向公职人员发放经营性贷款;未按规定认定关联方,未按规定管理重大关联交易行为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中国银保监会龙岩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第三点;《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对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计罚款110万元,对当事人张福琴、邓美霞给予警告。

另外,福建龙岩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岩银保监罚决字〔2021〕7号)显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支行存在个人经营性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中国银保监会龙岩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对其罚款30万元。

同时披露的福建龙岩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岩银保监罚决字〔2021〕10号)显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中国银保监会龙岩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对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罚款30万元,对当事人熊桂生给予警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八条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三十一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准确识别关联方,严格落实关联交易审批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关联交易情况。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该商业银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该商业银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二十五条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授权程序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一般关联交易可以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的程序审批。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未设立董事会的,应当由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经营决策机构批准。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同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与商业银行董事、总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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