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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违法被罚 大股东为柳州银行

北京12月28日讯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网站昨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玉银罚字〔2021〕5号),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柳银村镇银行”)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要求、未按规定收缴假币、未按规定将假币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对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违反安全管理要求的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依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兴业柳银村镇银行处以人民币25000元罚款的处罚;对兴业柳银村镇银行未按规定收缴假币、未按规定将假币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对兴业柳银村镇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7500元罚款。

公开信息显示,兴业柳银村镇银行第一大股东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0.5%。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三)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四)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五)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六)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开展假币鉴定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假外币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用现金机具鉴别能力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或者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不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专业能力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的;

(五)发生假币误付行为的;

(六)与客户发生假币纠纷,在记录保存期限内,金融机构未能提供相应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记录的;

(七)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八)未按本办法规定收缴假币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假币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十一)无故拒绝受理收缴单位或者被收缴人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

(十二)未按本办法规定鉴定货币真伪的;

(十三)不当保管、截留或者私自处理假币,或者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第四十四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以下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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