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调查 > 正文

中青宝及实控人李瑞杰收警示函 股东私下占用资金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9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披露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宝”,300052.SZ)、李瑞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中青宝多次通过子公司提供资金给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瑞杰控制的公司使用。中青宝在2019年年报中披露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深圳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李瑞杰作为中青宝实际控制人,并自2008年4月起任公司董事长,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中青宝、李瑞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青宝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中青宝的实际控人为李瑞杰、张云霞夫妇。

李瑞杰,男,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国籍,54岁,于1989年毕业于南开大学,获经济学与电子学双学士学位;2013年获长江商学院硕士学位;现任深圳宝德投资控股集团董事长、宝德科技集团董事会副主席、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家工信部中国云计算研究中心技术专家、中国计算机协会云计算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致公党第十五届中央专委会委员、中国致公党广东省省委常委、深圳市政协常委、深圳市总商会(工商联)副主席、深圳市市委常委、深圳市大数据产业促进会会长、深圳市总商会潮汕商會名誉会长。

关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李瑞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李瑞杰:

经查,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宝或公司)多次通过子公司提供资金给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瑞杰控制的公司使用。公司在2019年年报中披露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李瑞杰作为中青宝实际控制人,并自2008年4月起任公司董事长,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青宝、李瑞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10月9日

精彩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