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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违法被罚 虚构业务套取费用等

北京1月7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博尔塔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博银保监罚决字〔2021〕5号、6号、7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存在两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编制虚假保险标的权属证明材料、伪造保险标的损失鉴定报,二是虚构商业性农业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

一、编制虚假保险标的权属证明材料、伪造保险标的损失鉴定报告

1.编制虚假保险标的权属证明材料。2019年,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编造保险标的权属证明6份,共计在129笔种植业险承保案卷中使用。

胡耀霖直接参与了违法行为的实施,对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编制虚假保险标的权属证明材料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经办责任。

2.伪造保险标的损失鉴定报告。2019年,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伪造种植业险案件鉴定报告14份,共计在389笔理赔案案卷中使用。

鲍刚作为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编制虚假保险标的权属证明材料、伪造保险标的损失鉴定报告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二、虚构商业性农业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

2019年,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对保费收入合计292.94万元的商业性农险业务按照保费收入的15%、20%两个档次计提了手续费,合计税前55.34万元,税后54.61万元。为集中使用上述手续费,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将8人作为代理人,在8人未发挥代理人实际作用下,将54.61万元税后手续费支付至8人银行卡,取现后归集至公司统一使用。

鲍刚对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虚构商业性农业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表示,上述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编制虚假保险标的权属证明材料、伪造保险标的损失鉴定报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予以罚款四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鲍刚给予警告并罚款八万元,对胡耀霖给予警告并罚款二万元。

上述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虚构商业性农业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予以罚款十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鲍刚给予警告,并罚款四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中国银保监会博尔塔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银保监罚决字〔2021〕5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

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红星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鲍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编制虚假保险标的权属证明材料、伪造保险标的损失鉴定报告

1.编制虚假保险标的权属证明材料。2019年,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编造保险标的权属证明6份,共计在129笔种植业险承保案卷中使用。

2.伪造保险标的损失鉴定报告。2019年,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伪造种植业险案件鉴定报告14份,共计在389笔理赔案案卷中使用。

上述事实,有保险标的权属证明、保单清单、种植业险承保案卷、种植业险案件鉴定报告及理赔案件清单、理赔案件档案资料、理赔情况电话核实清单、《关于核对×××2019年度土地种植面积的函》及复函、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虚构商业性农业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

2019年,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对保费收入合计292.94万元的商业性农险业务按照保费收入的15%、20%两个档次计提了手续费,合计税前55.34万元,税后54.61万元。为集中使用上述手续费,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将8人作为代理人,在8人未发挥代理人实际作用下,将54.61万元税后手续费支付至8人银行卡,取现后归集至公司统一使用。

上述事实,有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关于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手续费列支情况的说明、手续费提取申请、手续费清单及支付结算凭证、《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及银行卡交易流水、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编制虚假保险标的权属证明材料、伪造保险标的损失鉴定报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予以罚款四十万元。

上述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虚构商业性农业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予以罚款十六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

2021年12月29日

中国银保监会博尔塔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银保监罚决字〔2021〕6号

当事人:鲍刚

职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涉嫌违法、鲍刚应承担直接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保险标的权属证明材料、伪造保险标的损失鉴定报告

1.编制虚假保险标的权属证明材料。2019年,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编造保险标的权属证明6份,共计在129笔种植业险承保案卷中使用。

2.伪造保险标的损失鉴定报告。2019年,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伪造种植业险案件鉴定报告14份,共计在389笔理赔案案卷中使用。

鲍刚作为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编制虚假保险标的权属证明材料、伪造保险标的损失鉴定报告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保险标的权属证明、保单清单、种植业险承保案卷、种植业险案件鉴定报告及理赔案件清单、理赔案件档案资料、理赔情况电话核实清单、《关于核对×××2019年度土地种植面积的函》及复函、鲍刚身份证明及职务任免文件、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虚构商业性农业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

2019年,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对保费收入合计292.94万元的商业性农险业务按照保费收入的15%、20%两个档次计提了手续费,合计税前55.34万元,税后54.61万元。为集中使用上述手续费,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将8人作为代理人,在8人未发挥代理人实际作用下,将54.61万元税后手续费支付至8人银行卡,取现后归集至公司统一使用。

鲍刚对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虚构商业性农业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关于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手续费列支情况的说明、手续费提取申请、手续费清单及支付结算凭证、《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及银行卡交易流水、鲍刚身份证明及职务任免文件、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编制虚假保险标的权属证明材料、伪造保险标的损失鉴定报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鲍刚给予警告,并罚款八万元。

上述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虚构商业性农业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鲍刚给予警告,并罚款四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

2021年12月29日

中国银保监会博尔塔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银保监罚决字〔2021〕7号

当事人:胡耀霖

职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农险部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涉嫌违法、胡耀霖应承担直接经办责任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保险标的权属证明材料

2019年,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编造保险标的权属证明6份,共计在129笔种植业险承保案卷中使用。胡耀霖直接参与了违法行为的实施,对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编制虚假保险标的权属证明材料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经办责任。

上述事实,有保单清单、种植业险承保案卷、投保人的保险标的权属证明、《关于核对×××2019年度土地种植面积的函》及复函、胡耀霖身份证明文件及劳动合同、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编制虚假保险标的权属证明材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胡耀霖给予警告,并罚款二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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