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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佳华两宗违规 实控人邹剑寒李五令收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1日讯 近日,证监会厦门监管局网站发布《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邹剑寒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佳华”,002614.SZ)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披露。2019年4月至12月,奥佳华通过虚增在建工程的方式向施工方多支付款项合计6150万元,该款项经施工方相关人员后流向奥佳华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方厦门永年达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情形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6150万元。奥佳华未按规定披露前述事项。截至目前,上述款项已全部退回公司。

二、关联交易未审议披露。2018年以来,奥佳华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永年达、奥途健康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厦门协动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发生多笔关联交易,但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判定,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邹剑寒、李五令作为奥佳华控股股东,且邹剑寒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五令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对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苏卫标作为奥佳华财务总监,对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李巧巧作为奥佳华董事会秘书,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厦门监管局现决定对奥佳华、邹剑寒、李五令、苏卫标、李巧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奥佳华于2011年9月9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6月30日,邹剑寒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28亿股,持股比例20.24%,李五令为第二大股东,持股1.12亿股,持股比例17.83%。公司2021年半年报显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系邹剑寒、李五令,二人为一致行动人。

公司2020年年报显示,邹剑寒为董事长、总经理,李五令为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邹剑寒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邹剑寒、李五令、苏卫标、李巧巧:

经查,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佳华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披露。2019年4月至12月,奥佳华通过虚增在建工程的方式向施工方多支付款项合计6150万元,该款项经施工方相关人员后流向奥佳华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方厦门永年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年达),上述情形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6150万元。奥佳华未按规定披露前述事项。截至目前,上述款项已全部退回公司。

二、关联交易未审议披露。2018年以来,奥佳华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永年达、奥途健康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厦门协动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发生多笔关联交易,但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邹剑寒、李五令作为奥佳华控股股东,且邹剑寒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五令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对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苏卫标作为奥佳华财务总监,对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李巧巧作为奥佳华董事会秘书,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控制,规范关联交易,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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