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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邵阳市分行被罚 违规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结汇

北京1月11日讯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邵汇检罚字[2021]第1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违规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邵阳市中心支局表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第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国家外汇管理局邵阳市中心支局责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9908.66元人民币,并处4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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