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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亮添金属非法结汇 被外汇管理局江西分局罚540万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1日讯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赣汇检罚〔2021〕57号)显示,扬州亮添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结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三条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四条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540万元人民币罚款,处罚日期为2021年9月26日。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扬州亮添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1月16日,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为亮添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三)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四)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应与本通知存在冲突。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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