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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众泰股东天风智信收监管函 解除质押未及时信披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1日讯 日前,深交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对武汉天风智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54号)。武汉天风智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作为众泰汽车股份有公司(简称“*ST众泰”,000980.SZ)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1年9月2日解除对*ST众泰5.84%股份的质押,直至2021年9月28日,武汉天风智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才通过*ST众泰披露前述股份解除质押事项。

武汉天风智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未能及时披露股份解除质押,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深交所要求武汉天风智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是以汽车整车研发、制造及销售为核心业务的汽车整车制造企业,产品覆盖轿车、SUV、MPV和新能源汽车等细分市场。公司于1998年8月31日成立,注册资本20.28亿元,于2000年6月16日在深交所上市,股票简称*ST众泰,股票代码000980。截至2021年6月30日,武汉天风智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比例为5.84%,为*ST众泰第三大股东。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武汉天风智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54号

武汉天风智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你企业作为众泰汽车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ST众泰”)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1年9月2日解除对*ST众泰5.84%股份的质押,直至2021年9月28日,你企业才通过*ST众泰披露前述股份解除质押事项。

你企业未能及时披露股份解除质押,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请你企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企业: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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